国务院总理李克强7月3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,其中会议的第二条指出要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,支持地方对品牌连锁企业试行“一照多址”登记,对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“总部审批、单店备案”,开展简化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试点,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政府。
而此前关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,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第183条规定石油成品油批发、仓储、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。《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》第六条: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,应当向所在地市级(设区的市,下同)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。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,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。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。